財團法人錦和高中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
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『財團法人錦和高中文教基金會』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二條 本會以獎助品學兼優或家境清寒學生,及協助本校改善教育環境,發展校務為目的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:
(一) 設立品學兼優及家境清寒學生獎助學金。
(二) 獎勵代表學校參加縣級以上競賽績優師生。
(三) 獎助教師從事有關教育之研究或著作。
(四) 舉辦各項教育文化,體育及慶祝活動。
(五) 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育學術著作。
(六) 協助學校發展社團、擴充教育設備,提昇教育品質。
(七) 獎勵有特殊表現之學生。
(八) 其他與教育發展有關事項。
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新台幣貳佰萬元整,由地方熱心人士、學生家長捐助,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錦和路一六三號(新北市立錦和高中校址)
第五條 本會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(一) 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(二)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
(三)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(四) 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(五)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(六)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。
(七)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二十一人。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,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董事在任期因故出缺時,董事會得另選聘適當人員補足任期,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兩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需有過半務董事席次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。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,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而同意行之:
(一) 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 法院為必要處分。
(二) 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
(三) 解散之擬議。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。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並置執行秘書一人,幹事若干人,承董事長之命,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,執行秘書、幹事由董事會聘請校內教職員工擔任之。
第十一條 本會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(一)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(二)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(三) 財產清冊。
第十二條 本會辦法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需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孽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,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,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需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清算後之剩餘財產,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。
第十六條 本章程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,如有未盡事宜,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,並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。
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。